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台灣小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斌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上訴 人 黃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9年2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勞 上字第4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 9 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 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 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 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 9條及第469條之1 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 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成文 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 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 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 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 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 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自民國104年3月2 日受僱於上 訴人,並自107年8月1 日起在臺中店擔任體驗顧問,其因於同年 月6日擅自取用收銀機內新臺幣45 元以支付飲料費用(下稱系爭 事故),遭上訴人記1 大過並要求限期進行工作改善及考核。上 訴人訂自同年9月8日起至同年10月23日止為改善期限,對被上訴 人進行3次考核。第1次考核係針對被上訴人之服務表現,以電話 訪問顧客對被上訴人之服務滿意度結果,顧客對被上訴人之服務 雖乏特別印象,亦未反應有不良印象;雖上訴人於訪談中發現被 上訴人有將工讀生之成交紀錄計入個人業績之情事,然上訴人並 無業績制度,且該事項非本次考核項目,尚難據以認定被上訴人 第1次考核為不及格。第2次考核係要求被上訴人主動協助工作夥 伴,上訴人係以私下詢問同仁有無接受被上訴人協助而為主觀評 定,並無確切之評分標準,且被上訴人於系爭事故發生前, 107 年度每月工作表現評分平均為93.37 分,於系爭事故發生後,未 再有違紀情事,上訴人就第2 次考核,僅憑考核者主觀認知即 評定被上訴人未達80分而為不及格,亦不足取。第3 次考核係針 對服務流程及收銀障礙排除項目,惟上訴人並未就服務、收單、 收銀程序訂定標準作業流程,亦未對員工進行完整之教育訓練, 難以單次測驗及考試結果即足判斷被上訴人之工作能力是否不足 。是被上訴人3 次考核結果雖經評定為不及格,惟上訴人所為上 開考核難謂公平、合理、明確,無從據以判斷被上訴人不能勝任 工作;且被上訴人縱有改進之必要,尚有其他措施可供選擇,上 訴人逕以被上訴人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 5 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亦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其 終止契約難謂為合法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 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首揭說 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