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
台上字第2321號
上 訴 人 百一寬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錦輝
上 訴 人 百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
律師
被 上訴 人 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樑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彥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
11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9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 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 468條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 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 469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 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
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其等部分提起上
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等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
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
斷:被上訴人於民國101年2月20日與訴外人順連電子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順連公司)合併,被上訴人為
存續公司,概括承受順連
公司之權利義務。上訴人百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一電子
公司)於96年10月 1日以集團總公司名義,代理子公司或關係企
業與順連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下稱
系爭合約)。上訴人百一寬
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稱百一寬頻公司)為百一電子公司
之子公司,於99年7月至100年10月間,先後以採購單訂單(下合
稱系爭採購訂單),向順連公司購買型號YR309-AE14NNDI產品及
ARA-1DAK-C265-B-11 產品(下合稱系爭產品),順連公司於100
年 4月至11月間出貨完畢,百一寬頻公司未依約付款,共積欠貨
款美金5萬849元(下稱系爭貨款
債權)。百一寬頻公司所舉證之
證據不能證明系爭產品有其主張之瑕疵,其以101年8月14日律師
函(下稱系爭律師函)解除系爭採購訂單之買賣關係,不生解約
效力,其亦不得依系爭合約第6條第2項第1 款「進貨之貨品有瑕
疵,經通知改善而延不執行者」之約定,拒絕付款。百一寬頻公
司於系爭律師函承認被上訴人之系爭貨款債權,生
中斷時效之效
力,
消滅時效自被上訴人101年8月21日收受系爭律師函重新起算
,至其103年7月10日提起本件訴訟,未罹 2年短期時效,被上訴
人請求百一寬頻公司給付價金美金5萬849元本息,應予准許。上
訴人既未能證明順連公司出賣予百一寬頻公司之系爭產品存有瑕
疵,即難認百一寬頻公司對被上訴人有何
損害賠償債權,百一電
子公司主張受讓百一寬頻公司對被上訴人之損害賠償債權,
自屬
無據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
斷違法,
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
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
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
性之理由,難認其等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
等上訴為不合法。末查被上訴人於發回前原審即主張百一寬頻公
司業於101年8月14日委請律師發函承認債務、且行使抵銷,而生
時效中斷之效力,並經法院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
第3、6款規定(見原審上字卷㈢第 153、154頁、原審103年度上
字第1493號判決第2、3頁),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滕 允 潔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