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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4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服務費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被 上訴 人 巨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0 年1月8日臺灣高等法第二審判決(109 年度上字第1004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 第 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 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 條、第 470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 469條規定 ,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 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 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 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 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 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 令條項,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 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 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 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 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 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 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於民國99年10月12日簽訂「 台北縣蘆洲市鴨母港溝水質及景觀改善工程」(下稱系爭工 程)技術服務工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由被上訴人提 供系爭工程之設計、協辦招標、決標及監造等技術服務,服 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被上訴人已完成基本設計 及細部設計,經上訴人核定,並據以辦理招標,由訴外人尚 義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尚義公司)得標施作,應推定被上訴 人之設計符合系爭契約約定。嗣上訴人於發包後因經濟效益 之考量,指示承包商減作渠道景觀工程及植栽工程部分工項 ,因而變更設計,致結算金額減少,係不可歸責於被上訴人 之事由,系爭契約未明定如何計算服務費,惟參照系爭契約 第17條第 6項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1 條第1項第1款規定意旨,被上訴人應得請求依臺灣省水利技 師公會鑑定之減作部分服務費金額新臺幣(下同)70萬6356 元。又被上訴人就系爭工程估價單編列之數量與原契約及變 更設計圖說不符,數量相差逾7.5%,上訴人固得以被上訴人 違約而扣罰違約金,惟承攬人尚義公司就系爭工程係採實作 實算計價,上訴人並未溢付任何工程款,亦未證明系爭工程 因此延誤工期,則依被上訴人違約之情節,應酌減上訴人得 請求之違約金至服務費總額3%即36萬7273元,被上訴人得依 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溢扣之78萬6333元。另上訴人於 系爭工程第 1次變更設計時,即已同意系爭工程地質改良臨 時擋水措施之施工方法,自原設計之鋼板樁施作,改為另配 置開挖機以河道土方施作土堤擋水方式,而詳細表之「地質 改良」工項合約單價不變,僅調整數量,據以計價,不應另 扣鋼板樁工程款,則被上訴人依約定價格辦理估驗,難認有 估驗計價不實之違約事由,上訴人依鋼板樁金額5%扣罰懲罰 性違約金35萬3596元,並無理由。從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 人給付上開3部分合計金額184萬6285元本息,應屬有據等情 ,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論斷矛盾 ,及違背經驗、論理法則、證據法則,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 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 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黃 麟 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