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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5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 上 訴 人 劉瓊嬪       余佩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上訴 人 金玉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萍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吳啟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0年1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字第2 9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 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 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 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 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 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 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 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 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 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 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 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 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董事長即訴外人劉浚筌 之董事任期至民國108年7月4日屆滿,且同年8月16日董事會已 決議訂於同年9 月17日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監察人,卻未 於股東常會召集前20日通知各股東,足認被上訴人確有董事會 不能或不為召開股東會之情事,訴外人周玉媚以監察人身分於 同年8月29日寄發開會通知,並訂於同年9月19日召開系爭股東 臨時會,於法有據。劉浚筌於其董事任期屆滿前3 日,與使用 被上訴人商標期間發生所製作之生乳品遭檢出含大腸桿菌超標 之訴外人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立系爭商標授權書,期間長 達10年,造成被上訴人股東對系爭商標授權爭議產生歧見互不 信任,周玉媚本於監察人職責,為保障被上訴人正常營運及發 展利益,並維護股東權益,有召集系爭股東臨時會之必要,符 合公司法第220 條規定要件,系爭股東臨時會之召集程序適法 有據,上訴人依公司法第189 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股東臨時 會之決議,為無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 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 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 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 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