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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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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6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 上 訴 人 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菁怡 訴訟代理人 林忠熙律師上訴 人 交通部鐵道局東部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鳳岡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陳羿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7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上更一字第65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 469條 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同法第467條、第 470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而 依同法第 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以同法第 469條之事由 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 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 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依上述 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 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 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 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簽 立系爭契約,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於民國104年6月間請領估驗 款時,被上訴人以上訴人逾期違約金已達系爭契約第10條規定之 上限新臺幣(下同)1,857萬4,000元,自上訴人之工程款中扣抵 該金額之違約金,此違約金之性質屬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上訴人 不爭執被上訴人因系爭工程逾期完工,致給付訴外人中興工程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公司)延長監造費用596萬0,995元。 依證人即中興公司派駐系爭工程之監造主任蔡逸民所證、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審議判斷書、交通部鐵路工程局網頁資料, 花東線鐵路電氣化之政策目標定於103年6月28日通車,通車前必 須有電力分駐所完工啟用,才能使維修人員與機具進駐。雖上訴 人主張 104年6月17日其所承攬之關山電力分駐所工程進度達94%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僑凌工程有限公司(下合稱圓直公司 2人)所承攬玉里電力分駐所之進度僅約5成,惟關山、玉里電力 分駐所,只要其一完工,維修人員與機具即有分駐所可以進駐, 被上訴人預見於花東鐵路通車時,上訴人與圓直公司 2人均無法 如期完成,另發包於玉里站搭建鐵皮臨時分駐所,使通車所需 維修人員與機具得以進駐,依相關工程契約、詳細價目表,被上 訴人就玉里臨時分駐所之建造及拆除,合計支出1,055萬7,817元 ,此項損害係因上訴人與圓直公司2人遲延履行所造成,應各負2 分之1即527萬8,909元之賠償責任,此與SL202標玉里站改建工程 係供站務辦公室使用,並非相同,亦與臺灣鐵路局如何規劃啟用 關山分駐所無涉,不能執此而謂被上訴人無興建及拆除玉里臨時 分駐所之必要。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之遲延,已實際受有上開合計 約決標總價 12.1%之損害,經審酌上訴人倘能如期履行,被上訴 人可享受之利益及其他一切情事,本件違約金應酌減至決標總價 15%即1,393萬0,500元,上訴人按決標總價10%計算,扣除前審已 命被上訴人返還確定金額,依不當得利請求被上訴人再返還 464 萬3,500 元本息,為無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 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首揭說明, 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按民事訴訟法第478條第4項規定「受發 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 其判決基礎」,明揭受發回法院為更審裁判時,僅受第三審法院 廢棄理由所闡示法律上判斷之羈束,不及於第三審法院發回理由 關於事實認定之理由不備等指摘。本院前次發回意旨並非就第二 審確定之事實為法律上之判斷,原審已參酌本院前次發回所指理 由不備等指摘,依其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事實,自無悖於上揭 規定可言,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