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7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胡珪渝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上訴 人 金台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仁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 12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 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第 三審上訴,雖以該不利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 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 使所論斷:兩造於民國102年4月15日簽訂「 102年度循環水進水 口清淤作業承攬契約」,約定由被上訴人承攬上訴人 102年度循 環水進水口清淤作業工程,兩造於前開契約特訂條款所約定之未 達深度、逾期未改善違約金,均屬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審酌 被上訴人浚深未達約定深度、逾期18天改善致上訴人所受實際損 害,及被上訴人已履約之程度、社會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上訴 人自被上訴人承攬報酬所預扣之未達深度違約金新臺幣(下同) 120萬元、遲延改善違約金 511萬2,000元,尚屬過高,依序酌 減為41萬元、160萬元,上訴人逾前開金額所預扣之79萬元(120 萬元-41萬元)、351萬2,000元( 511萬2,000元-160萬元),於 酌減後已失其取得之法律上原因,被上訴人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 ,請求上訴人返還430萬2,000元( 79萬元+351萬2,000元),自 屬有據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 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不利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 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 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首揭說明,應認 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