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
台上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劉宗霖
訴 訟
代理 人 邵允亮
律師
陳欽煌律師
被
上訴 人 博鰲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世文
被 上訴 人 王振芬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吳淑靜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9年2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 108年度重
上字第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
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
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
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博鰲建設
有限公司與林世文(下稱博鰲公司等 2人)對上訴人所負新臺幣
(下同) 1,000萬元借款債務(下稱
系爭借款債務),業經其等
合意,用以抵償上訴人向博鰲公司等 2人買受坐落高雄市○○區
○○路○○巷○○號房屋及基地(下稱民族路房地)之部分價金,依
約上訴人並應承擔民族路房地貸款餘額、稅款、押租金返還及其
他相關費用等項債務(下稱相關費用債務),是上訴人於民國10
5年4月15日民族路房地辦畢
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已非博鰲公司等
2人之
債權人,亦未因代償相關費用債務而對博鰲公司等2人取得
債權,自無從依
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撤銷博鰲公司等2人
與被上訴人王振芬間之
法律行為,及行使同法條第 4項規定之回
復
請求權、請求確認
不動產所有權歸屬博鰲公司;亦不得依同法
第242條規定,代位博鰲公司等2人向王振芬為請求
等情,指摘其
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
而非表明
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
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
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按 104
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
支付命令
於確定後僅有
執行力而無確定力,是修法後法院就債權存否之認
定,並不受確定支付命令內容之
拘束。上訴論旨謂:伊就博鰲公
司等2人所負系爭借款債務,前已
聲請對其等發支付命令並於105
年 6月20日確定,已生
實質確定力,原審不得為相反之認定
云云
,不無誤會,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