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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金樹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晉偉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何志恆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添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9年2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 (108年度重上字 第 14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 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 依同法第 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 令;依同法第 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 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 469 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 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 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 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 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 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 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 ,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 上訴人於一審主張坐落系爭土地(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 地」)上之系爭編號G、H廠房(門牌號碼均整編為臺中市○○區 ○○路○○○號,下稱350號)係其向土地所有權人洪木聯租用土地 後,委由訴外人何成來興建,於原審改稱係證人詹德豐向洪木聯 租用土地興建,前後所述不一,且詹德豐所述其興建廠房後,將 之移轉予洪木聯之情,與上訴人主張不相符。依臺中市政府地方 稅務局豐原分局檢附之 (350號)房屋稅籍紀錄表,其中坐落系 爭土地(即重測前○○○段○○○段00-000、00-000地號)部分 之房屋,房屋稅起課時間為民國103年5月及105年7月間,坐落在 重測前○○○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部分之房屋, 房屋稅起課時間為88年4月間,參以上訴人之主張(編號 G、H廠 房自87年 7月份開始繳納房屋稅),上訴人及詹德豐所指房屋應 非坐落在系爭土地上之編號G、H廠房。上訴人未舉證證明系爭土 地之所有權及編號G、H廠房之事實上處分權曾同屬洪木聯一人所 有,其主張就編號G、H廠房坐落之系爭土地有基地租賃關係,不 足採信,自不得主張基地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且系爭土地為農 業發展條例第 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上訴人為私法人,且 非同條例第34條所定已經主管機關許可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亦不 得承受耕地。上訴人本件請求不應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 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理由不備、矛盾違法,而非表 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 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 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兩 造已就系爭土地(耕地),私法人得否承受等情,提出攻防(見 一審卷第95頁反面、第103頁、原審卷第282-8頁、第292頁、293 頁),原審審判長無違背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 又調查證據原由審理事實之法院衡情裁量,不為當事人請求所拘 束,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其餘攻擊方法及舉證(包括聲請傳訊上 訴人臨時管理人沈泰基律師),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予逐一 論列之理由(見原判決第 7頁),無違背法令可言。另上訴人上 訴本院後提出之附件1 (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依民事訴訟法 第476條第1項規定,本院不得斟酌,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滕 允 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