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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0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一、台 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請求給付工程服務費等更正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3018號 上 訴 人 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順 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勝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服務費等事件,中華民國111年4月20 日本院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3018 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第1 行「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應更正為「最高法院民 事判決」。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與判決原本有如 主文所示不符情形,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