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
台上字第3018號
上 訴 人 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宏順
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
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勝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服務費等事件,中華民國111年4月20
日本院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3018 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第1 行「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應更正為「最高法院民
事判決」。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
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本院
上開判決正本與判決原本有如
主文所示不符情形,自應
予以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