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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0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3037號 上 訴 人 齊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材 訴訟代理人 黃國璋律師 被 上訴 人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訴訟代理人 劉嘉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 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9 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或有關解釋字號、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 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 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 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 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 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 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 斷:兩造於民國103年1月15日簽訂工程合約,由被上訴人將其向 訴外人中鼎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室內防火板包封披覆工程轉包予上 訴人,並採實作實算。上訴人未依約施作防火板之「批土」、「 氣密填塞」工程,被上訴人催告其施作無果,囿於工期壓力,乃 委由訴外人力信工程行施作完畢,被上訴人支付予力信工程行之 批土費用,已逾上訴人得請求之工程尾款新臺幣169萬3556 元, 被上訴人依約扣抵後,上訴人已不得向被上訴人請求給付上開工 程款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 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 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 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 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 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