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拆屋還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3123號 上 訴 人 明禧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然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上訴 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 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字第206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 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 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 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 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 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 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 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 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 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 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 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 職權行使所論斷:系爭租約已明定依現況點交兩造於民國10 3年5月20日至系爭土地現場點交結果,並未見有堆置4 公尺高 之營建廢棄物情形,足認上訴人受領被上訴人交付系爭土地時 ,未有其主張之堆置營建廢棄物無法為農業使用,而使系爭租 約標的有自始不合於租賃目的之無效情形。從而,上訴人依民 法第246條第1項、第113條或第179條規定,擇一請求被上訴人 給付其新臺幣478 萬2927元本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等情, 指摘有判決不備理由或矛盾之違背法令情事,及就原審已論斷 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未為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 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 合法表明上訴理由。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