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
台上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林 靖 晏
訴訟
代理人 楊 一 帆
律師
被
上訴 人 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 大 永
被 上訴 人 李 慈 琴
鄔 保 才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 昭 文
被 上訴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 上訴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力 雄
被 上訴 人 傑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言 愷
被 上訴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鳳 龍
被 上訴 人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 木 誠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
年12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重上字
第12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
其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
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
上訴人雖係受被上訴人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禾聯公
司)法定代理人高大永詐欺,而將其所有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
不
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出賣並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禾聯公
司,惟其委請律師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致函禾聯公司之內容,
明確表示撤銷
買賣契約之
債權行為,而未包括移轉所有權之物權
行為,則該物權行為不因之無效。上訴人前訴請禾聯公司移轉登
記返還系爭不動產,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77
號判決勝訴確定,惟
迄未辦畢
所有權移轉登記,自無從本於所有
權人地位,排除禾聯公司之
債權人即其他被上訴人就系爭不動產
所為
強制執行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意思表示之職權行使
,指摘其為不當,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
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