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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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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離婚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A01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上訴 人 B0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3 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家上字第8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 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 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 ,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 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 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 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 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 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 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 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 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 之。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 為由,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 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於民國99年12月21日結婚,婚後 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於104 年間遷居至臺南市○○區○○街 ○號00樓之0居住,因生活習慣、子女管教、家務及家用分擔 等問題發起爭執,被上訴人於107 年間遷出至公司居住,上訴 人則於同年8月1日偕同未成年子女二人返回高雄娘家居住,雙 方分居今。兩造屢因生活習慣、子女管教、家務及家用分擔 等問題而起爭執,此表達與溝通發生障礙,被上訴人選擇以 消極逃避方式應對,上訴人亦未謀求補救或為善意之溝通,並 多次向親友查探被上訴人有無外遇或誣指其外遇,或在被上訴 人之公司辦公桌裝置無線針孔攝影機、試圖登入被上訴人之電 子信箱而窺探其隱私,有害於夫妻婚姻關係之維持;且兩造分 居已逾2 年有餘,彼此亦無良性互動,認客觀上已有難以維 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且兩造之有責程度相當,被上訴人依 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訴請判准與上訴人離婚,應予准許等 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 法,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 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 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 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首揭說明,應認其上 訴為不合法。末按離婚事件,除當事人以書面合意管轄法院外 ,專屬夫妻之住所地、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訴之原因事實發 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管轄,為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第2 項所明定。兩造婚後於104 年間遷居至臺南市居住,嗣因生活 習慣、子女管教、家務及家用分擔等問題發起爭執,始分隔臺 南、高雄等地居住,被上訴人主張離婚之原因事實既發生於兩 造居住地,則其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提起本 件訴訟,並無不合。上訴意旨謂臺南地院及原審判決均違背專 屬管轄規定云云,不無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