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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6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651號 上 訴 人 台日福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嘉琳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上訴 人 徐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 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 年度建上字第26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 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 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 ,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 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 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 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 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 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 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 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 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 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所論斷:兩造於民國105 年5月6 日簽訂工程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由上訴人委託被上訴人 在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上進行結合式鋼構屋(下 稱系爭鋼構屋)工程,約定總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244 萬 8,000 元。系爭契約係屬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惟偏重於財 產權之移轉,其性質為買賣契約,價金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為15 年。系爭鋼構屋已完成,交付予上訴人時亦無漏水瑕疵,則上 訴人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第227 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本訴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價值損失或因漏水無法使用之營業權 損失共15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上訴人尚欠39萬1,000元尾款 未給付,而系爭契約第7 條雖約定尾款為交屋驗收款,然因上 訴人已委託第三人將系爭鋼構屋拆除,致無從驗收,應認清償 期已屆至。被上訴人之價金給付請求權依前揭15年時效期間之 說明,亦未罹於時效消滅,其反訴依系爭契約第7 條約定,請 求上訴人給付39萬1,000 元本息,為有理由等情,指摘其為不 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未表明該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 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 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