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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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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8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貨款等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897號 上 訴 人 聯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家實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上訴 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財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 月30日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字第18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理 由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5年7月12日簽訂105 年度硬紅冬 麥1283萬公斤(單價決標)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約定由伊自決標日起至106 年12月31日,向被上訴人供應硬 紅冬麥641萬5000公斤,單價每公斤新臺幣(下同)11.08元 ,決標總價7,107萬8,200元。伊自105 年10月起即陸續交貨 ,107年2月已履約完成。伊於106年2月20日、3月6日分 別通知被上訴人收受二批硬紅冬麥(以下合稱系爭2 批硬紅 冬麥)。被上訴人函知系爭2 批硬紅冬麥之他種混合率超出 規範,經判定不合格,請伊於文到20日內換交合格貨品。惟 系爭2批硬紅冬麥之他種混合率為0.0 %。兩造同意依伊所 提暫時處理方案,即以貨物總價3.0%做為暫扣貨款,累計暫 扣款金額共151萬5,950元未給付。而被上訴人所提出之檢驗 方法不僅於約無據,且與事實不符,被上訴人對伊之逾期罰 款11萬4,281 元,自無理由。且因被上訴人遲延受領,致伊 須額外支付貨櫃延滯費306萬2,325元、保管及倉租費26萬1, 749元,遲延付款之遲延利息47萬7,876元,此為被上訴人受 領遲延所生之損害,與上述暫扣款合計共543萬2,181元,為 此依系爭契約第1條第1項第1、3款、第5條第1項、民法第10 1條第1項、第240條、第231條第1項、第233條第1 項本文、 第203 條之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如數給付上開金額及法定 遲延利息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係以第一審被證五之小麥檢驗作業指導書 G 版(即檢驗方法0000000000,下稱系爭檢驗作業指導書) 作為常備之檢驗文件。伊就硬紅冬麥之認定標準為蛋白質含 量11%-18%、硬度指數不低於60。系爭2批硬紅冬麥經伊篩選 判定為不合格者,經送財團法人中華穀類食品工業技術研究 所進行檢驗,其蛋白質含量及硬度指數,確實不符合上開認 定標準,伊政府採購法第72條規定辦理減價收受,自無 違誤。又伊之取樣、檢驗報表之完成、及通知交貨,均屬正 常流程,未有拖延或拒絕收貨情形。系爭2 批硬紅冬麥,既 有他種混合率違反系爭契約規範情形,兩造已同意採3%減價 收受方式處理,上訴人請求返還減價之151萬5,950元,核無 理由。又伊係以貨品進港日期為交貨期限,而上訴人進港日 期已延誤,致生逾期罰款,與上訴人所稱因他種混合率超標 而判定退貨無關。再系爭2 批硬紅冬麥既有前揭違反契約情 形,伊自得拒絕受領,不生受領遲延及損害賠償問題。又系 爭契約就契約價金之給付及貨品之受領,並未約定確定日期 ,上訴人未舉證證明已為催告,逕行請求伊給付遲延利息, 於法不合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廢棄第一審命被上訴人給付151萬5,950元本息之判決, 改判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就該部分之訴,並駁回上訴人之其 餘上訴,無係以下述理由為其判斷基礎: ㈠兩造於105年7月12日簽訂系爭契約,由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供 應硬紅冬麥641萬5,000公斤,單價每公斤11.08 元,上訴人 已於107年2月履行完畢,此為兩造所不爭。 ㈡系爭契約所涵蓋之文件範圍,含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購置定製財物契約補充說明書(下稱系爭契約補充說明書) 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製麴用小麥規格書(下稱系爭 小麥規格書)。依系爭契約補充說明書、小麥規格書,他種 混合率為≦1.0%,檢驗方法則為系爭檢驗作業指導書,雖系 爭契約未將之列為契約附件,然依其內容非與系爭買賣契約 書無關,雙方訂約時,自有將之列為系爭契約一部之真意。 ㈢依系爭契約書第5條、契約補充說明書第4條規定,本件硬紅 冬麥品質、規格之驗收權及判定權均屬被上訴人。被上訴人 依系爭檢驗作業指導書三、操作步驟 .9 規定之檢驗方法, 取樣品120g置於白色紙上,並依證人黃金財之證述,比對上 訴人檢送之標準樣本及美國小麥協會提供之小麥分類樣品, 將不符硬紅冬麥形狀色澤之小麥挑選出來,秤其重量,而得 出本件之他種混合率,並依此判定上訴人所交付之系爭2 批 硬紅冬麥有他種混合率超標之瑕疵,而拒絕受領,自無受領 遲延可言,無須負受領遲延之責。 ㈣上訴人各項請求均屬無據: ⒈暫扣貨款151萬5,950元部分,兩造已協議依上訴人於106年5 月10日提出之暫時處理方案,將各批硬紅冬麥之他種混合率 超標問題予以擱置,無論判定他種混合率超標指數為何,一 概以該批貨物總價3%做為暫扣貨款,予以減價3%收受,核其 性質乃就貨款給付之特別約定,上訴人對此部分之貨款即無 請求權。 ⒉逾期罰款11萬4,281 元部分,依被上訴人之財物驗收紀錄、 交貨通知綜參以察,上訴人所交付之第1批至第3批貨物,均 已逾履約期限,被上訴人扣罰前述逾期罰款,屬有據。上 訴人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⒊遲延利息47萬7,876元、保管及倉租費26萬1,749元、貨櫃延 滯費306萬2,325元部分。系爭2 批硬紅冬麥之給付未符債之 本旨,被上訴人拒絕受領,即無受領遲延之責。上訴人請求 被上訴人給付因受領遲延而生前開各項損害,均無理由。 ㈤綜上,上訴人本於系爭契約、民法受領遲延、給付遲延等債 務不履行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被扣減之買賣價金 及返還逾期罰款、遲延利息、保管及倉租費、貨櫃延滯費用 共543萬2,181元本息,均無理由。 四、本院廢棄原判決之理由 ㈠法院認定當事人所爭執之事實,應憑證據。就系爭暫扣貨 款151萬5,950元部分,依上訴人所提建議方案,除建議「美 國硬紅冬麥交貨後續處理原則,……,一概以該批貨物總價 3.0%做為暫扣貨款」外,另特別以括號附註「(原則上本公 司並不認同貴司品保單位判定之依據準則與判定結果)」, 接著又表示對於硬紅冬麥"他種混合率超標"判斷謬誤乙事, 上訴人保留追償一切損失之法律權利,此法定權利不因上述 暫時性處理方案執行與否而放棄或喪失;而被上訴人雖同意 接受上開暫時處理方案,但亦表明依合約精神仍應計罰,若 後續經第三方公正單位認定公司判定無理由,則相關費用會 予以退還。兩造既各自特別聲明保留後續貨款及罰款之請求 ,得否遽謂雙方因此已就後續各批硬紅冬麥之價格重為約定 ,並有取代原來買賣契約貨款給付約定之意?洵非無疑,原 審判決認上訴人已有默示放棄3%貨款求償之意,非無認定事 實未憑證據之違法。 ㈡復查,被上訴人係依據系爭檢驗作業指導書第3條第9點所列 檢驗標準,比對上訴人檢送之硬紅冬麥標準樣本及美國小麥 協會之硬紅冬麥標準樣本,據此判定上訴人交付之硬紅冬麥 有無他種混合率超標之瑕疵,此為原審所認定。然被上訴人 就判斷系爭2 批硬紅冬麥是否合格之標準,先稱係以小麥蛋 白質含量及硬度指數為標準,後稱係依系爭檢驗作業指導書 三、操作步驟9.之規定,前、後所述不一(見第一審卷㈠第 305、307頁第1、2行、第511、513頁),系爭契約補充說明 書第7點第1項就驗收程序,雖規定由被上訴人按法定程序及 該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及規範書辦理驗收,惟被上訴人是否有 依該項規定確實為驗收之程序,其檢驗之標準為何,是否符 合客觀、普遍之法則,有無紀錄可參?上訴人既一再否認其 檢驗並無根據,且與事實不符,酌以證人黃金財亦證述小麥 顆粒顏色蛋白質含量,受限於不同氣候、地域種植,可能會 有差異等情,則被上訴人自行檢查及送驗之結果,能否執為 證明系爭2 批硬紅冬麥確有瑕疵之憑證,非無研求審究之餘 地。原審未遑詳加調查釐清,徒以兩造於訂約時之真意,必 然將上開小麥檢驗方法列為系爭契約之一部分,且系爭2 批 硬紅冬麥既經被上訴人判定為不合格,上訴人之給付即未符 合債之本旨,被上訴人無受領遲延之可言,為上訴人不利 之判斷,尚嫌速斷。 ㈢就逾期違約金部分,上訴人爭執此部分貨品不合格之原因, 均係他種混合率超出規範,佐以被上訴人函文亦稱:若後續 經第三方公正單位認本公司判定無理由,則相關費用會予退 還等情(見第一審卷一第231 頁),果爾,得否謂逾期違約 金與前述他種混合率超標被判定為不合格而退貨全然無關, 亦非無疑。原審未查,遽謂此部分與系爭2 批硬紅冬麥是否 有他種混合率超標之問題無涉,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本件上訴人所交付之系爭2 批硬紅冬麥是否有他種混合率超 標之不合格情事,既未明瞭,且攸關上訴人應否負逾期違 約及被上訴人有無受領遲延,應否負受領遲延之損害賠償, 自有將原判決廢棄之必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 ,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