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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10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028號 抗 告 人 魏永彬 上列抗告人因與華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8 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 院裁定(110年度民專抗字第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 項準用第 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 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 於原法院民國110年5月17日所為110年度民專抗字第4號裁定 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 理人,經原法院於同年6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足據。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原法院因認其再抗告為不 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論旨謂其不 需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 ,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 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