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10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086號 抗 告 人 林安裕 上列抗告人因與居之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9 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0年度勞聲字第3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勞聲字第3號裁定 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足據。其嗣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聲 字第1893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10 日送達,亦有送 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 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 、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