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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1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租賃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258號 再 抗告 人 陳榮裕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華泰綢緞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抗字第773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 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所 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 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再 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係以:伊請 求相對人華泰綢緞有限公司遷讓返還租賃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應以該房屋課稅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乃原裁定竟以交易價 額核定之,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惟再抗告人所 陳上開理由,核屬原法院參酌附近房屋之成交價格,認定系爭房 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1529萬3000元之事實當否問題, 要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2 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