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258號
再
抗告 人 陳榮裕
訴訟
代理人 陳宏銘
律師
上列再
抗告人因與華泰綢緞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抗字第773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
駁回。
再抗告
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
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
適
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所
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
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
本件再
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係以:伊請
求
相對人華泰綢緞有限公司遷讓返還租賃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
,應以該房屋課稅現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乃原裁定竟以交易價
額核定之,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云云,為其論據。
惟再抗告人所
陳
上開理由,
核屬原法院
參酌附近房屋之成交價格,認定系爭房
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1529萬3000元之事實當否問題,
要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
無涉。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
非合法
。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2
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