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413號
抗 告 人 台北意露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紫媛
上列
抗告人因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
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 日臺灣高等法院裁
定(109年度聲字第61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
助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
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9年度訴字第4649 號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並以
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
:抗告人固以因新冠肺炎疫情肆虐,衝擊全球經濟,其為照顧全
體員工生活,致無資力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
惟未提
出任何證據以釋明其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因認其聲請為無理由,以裁定駁回之。經核於
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謂其與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間交易帳目可釋明其真實狀況
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
棄,
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