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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清償借款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413號 抗 告 人 台北意露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紫媛 上列抗告人因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 日臺灣高等法院裁 定(109年度聲字第61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 助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 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9年度訴字第4649 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以 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 :抗告人固以因新冠肺炎疫情肆虐,衝擊全球經濟,其為照顧全 體員工生活,致無資力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未提 出任何證據以釋明其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因認其聲請為無理由,以裁定駁回之。經核於 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謂其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間交易帳目可釋明其真實狀況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 棄,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