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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5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租賃物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550號 抗 告 人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廷即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李光輝即環宇美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堉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 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重上 字第76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原告或被告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第 4 款所明定。本件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於抗告狀上所列之法 定代理人為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慧公司),與該公司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之登記所載之代理人為「詹易真」不符 。智慧公司雖提出名稱為「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 9年9月21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等件,主張其經是 項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選任為董事長云云該議事錄經送臺北 市政府辦理改選董事、監察人、改選董事長變更登記,已遭該府 駁回,抗告人對該處分雖提起訴願,仍經駁回,有公司登記案件 進度資料、經濟部訴願決定書可稽。則依抗告人提出之上開議事 錄,尚難認智慧公司已經抗告人股東臨時會選任為董事長,智慧 公司以其為抗告人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提起抗告,其法定代理權自 有欠缺。經本院於110年5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 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其於同年6月9日提出之陳報狀,除謂智慧 公司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無補正必要等語外,並加列「法定代 理人環宇美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光輝」。然所加列之法 定代理人與抗告人公司登記之代表人不符,其復未提出其他證據 為佐,難認已就法定代理權業為補正。抗告人逾期既未補正其法 定代理權之欠缺,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 、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