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550號
抗 告 人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威廷即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李光輝即環宇美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
上列
抗告人因與堉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 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重上
字第76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原告或
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先定
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為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第 4
款所明定。
本件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於
抗告狀上所列之法
定代理人為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慧公司),與該公司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之登記
所載之代理人為「詹易真」不符
。智慧公司雖提出名稱為「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
9年9月21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等件,主張其經是
項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選任為董事長
云云,
惟該議事錄經送臺北
市政府辦理改選董事、
監察人、改選董事長變更登記,已遭該府
駁回,抗告人對該處分雖提起訴願,仍經駁回,有公司登記案件
進度資料、經濟部訴願決定書
可稽。則依抗告人提出之
上開議事
錄,尚
難認智慧公司已經抗告人股東臨時會選任為董事長,智慧
公司以其為抗告人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提起抗告,其法定
代理權自
有欠缺。經本院於110年5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
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其於同年6月9日提出之
陳報狀,除謂智慧
公司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無補正必要等語外,並加列「法定代
理人環宇美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光輝」。然所加列之法
定代理人與抗告人公司登記之代表人不符,其復未提出其他證據
為佐,難認已就法定代理權業為補正。抗告人逾期既未補正其法
定代理權之欠缺,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
、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