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75號
抗 告 人 我是師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鐸
上列
抗告人因與邱顯裕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5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上字第67 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67 號裁定提起抗
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
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人未據預納裁判費,雖
其向本院
聲請訴訟救助,
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155 號
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09年10月27 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
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
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
參照民
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
爰不
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
、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