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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75號 抗 告 人 我是師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鐸 上列抗告人因與邱顯裕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5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上字第67 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67 號裁定提起抗 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 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人未據預納裁判費,雖 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155 號 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09年10月27 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 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 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不 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 、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