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883號
抗 告 人 林安裕
上列
抗告人因與居之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 日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裁定(110年度勞上字第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2號裁定
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
項規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人未據預納裁判
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110年3月1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其
嗣雖向本
院
聲請訴訟救助,
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1306 號裁定駁
回,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7 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
可稽。茲已
逾相當
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
、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