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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8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883號 抗 告 人 林安裕 上列抗告人因與居之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 日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裁定(110年度勞上字第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2號裁定 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人未據預納裁判 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110年3月1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其嗣雖向本 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1306 號裁定駁 回,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7 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 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 、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