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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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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簡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簡再字第2號 再 審原 告 銘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銘 鏡 再 審被 告 何張秀芸       林白麗雪       李 春 雨       賴 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7月8日本院判決(109年度台簡上字第27號),提起再 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預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 ,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2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