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台簡抗大字第33號
相 對 人 A2
代 理 人 丁俊和律師
對於本院民事第八庭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110年度台簡抗字第33號提案裁定(併案案號:110年度台簡抗字第146號、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0號),本大法庭裁定如下:
主 文
關於成年養子女之宣告終止
收養事件,屬家事
非訟事件。
理 由
相對人與再
抗告人之母結婚,於民國99年收養已成年之再抗
告人為養子。
嗣相對人以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為
由,依
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向法院
聲請宣告終止
與再抗告人間之收養關係。
關於成年養子女之宣告
終止收養事件,究屬
家事訴訟事件或
三、本大法庭之理由
㈠96年5月23日修正民法第1081條規定時,於第1項增訂「主管
機關或
利害關係人」亦可為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之請求人,
並未區別請求宣告終止者為成年養子女或未成年養子女之收
養關係,僅於第2項針對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時,另規定法院
應依養
子女最佳利益審理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上開規定
已明示要求國家介入家庭關係之保護監督,由
主管機關行使
請求之權利;且賦予非收養關係雙方當事人之利害關係第三
人,亦有請求宣告終止他人間收養關係之權。依本條條文之
修正意旨及
文義解釋,各類養子女宣告終止收養關係,均得
由代表國家之主管機關及原非收養關係當事人之法律上利害
關係人,向法院提出請求,則關於宣告終止成年養子女收養
關係之事件, 已非全屬訴訟性質。
㈡為貫徹憲法保障國民基本
人權、維護人格尊嚴及保障性別地
位實質平等之精神,於101年施行之
家事事件法,將向來之
人事訴訟程序、家事非訟程序及
家事調解程序合併立法,期
能妥
適、迅速解決、統合處理家事紛爭及其他相關家事事件
,以促進程序經濟,平衡保護關係人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
,並兼顧子女最佳利益及家庭和諧,進而謀求健全社會共同
生活,奠定國家發展之基礎。
乃於第1條明白揭示:「為妥
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維護人格尊嚴、保障性別地
位平等、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健全社會共同生活,
特制定本法」。就家事事件究應定為訴訟事件抑
非訟事件,
立法者非全然以事件是否具訟爭性、對立性,當事人有無處
分權等,
予以劃分或定其應行之程序,而係基於上述目的,
或將原具訟爭性之事件予以非訟化,明定其為非訟事件;或
雖定為家事訴訟事件,但規定依非訟程序處理。是法院關於
家事事件,已不得再循往昔訴訟、非訟分別規定、分別審理
之方式處理,而應依立法裁量後之法律分類,分別適用訴訟
或非訟程序。
㈢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3款,明文規定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為戊類事件,並未區分成年養子女或未成年養子女之終止收
養關係事件。蓋家事事件中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具有
某程度訟爭性,且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程序標的有某程
度之處分權,性質上多有賴法官職權裁量而為妥適、迅速之
判斷,始將之明定為戊類事件。此項分類規定,與民法第10
81條之修正意旨相互呼應,俱見加強國家對家庭關係予以適
度之保護監督,符合立法趨勢。另
參諸家事事件法第114條
立法理由有云:「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之事件現行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八十三條雖規定為訴訟事件,
惟其本質上既有賴
法官職權裁量而有迅速、妥適判斷之必要,
爰予非訟化處理
」,益見家事事件法之立法者於斟酌各情後,已
肯認此類事
件應予非訟化處理,始於第3條第5項第13款為不區分之規定
。故法院受理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應據此定義性條文之
明文,依同法第74條規定,適用第四編家事非訟程序之規定
審理,不因被收養人係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而有不同。
㈣民法第1081條所定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雖定為
家事非訟事件,但若係由養父母、成年養子女之一方,以他方為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聲請者,實具訴訟性質,法院自應本於同法第121條、第176條立法理由
所稱「事件雖經非訟化,然因不改其訴訟之性質,法院應依個別事件之特性,交錯適用訴訟法理而為審理」、「事件雖經非訟化,然因不改其訴訟事件之本質,法院除適用相應之非訟法理外,應依個別事件之特性,交錯適用訴訟法理而為審理」之原則,處理該類事件,則該法第45條、第46條、第47條、第69條第3項就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所為之規定,法院自得引為審理之依據,尚不得因其規定於家事訴訟程序章節內,或因立法說明中之舉例,即謂關於成年養子女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應屬訴訟事件。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08條第4款明定民法第1081條第1項宣告終止收養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並無牴觸或踰越家事事件法授權規定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
審判長法官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謝 說 容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