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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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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簡聲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簡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立芳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晉豪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上訴人滿志剛間請求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簡上字第29號),聲請 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