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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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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1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帳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優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宇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我客室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帳款事件(本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264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黃 麟 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