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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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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1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借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163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長煜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慶鴻 訴訟代理人 吳祝春律師       余甯慈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借款等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28號),聲請核定第 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