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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1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198號 聲 請 人 徐儷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其祥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 決(108 年度勞上字第26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 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律師廖珮涵(事務所設高雄市○○區○○路○○號00樓之0)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所明 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 ,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 條 之2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5月25日以107 年度救字 第63號裁定,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108 年度勞上字第2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以無資力委任訴 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 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