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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1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306號 聲 請 人 林安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居之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2月1日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0年度勞上字第2號),提起抗告,而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 條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 年度勞 上字第2 號裁定提起抗告,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 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任何證據,以釋明其無資 力支出本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