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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桃園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楊寶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上訴人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302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