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487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近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3月4日本院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7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
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
律
師為訴訟
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
準
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
本
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370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1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
人僅補繳裁判費,逾期
迄未補正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
請再審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