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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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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14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487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近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3月4日本院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7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 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 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 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370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1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 人僅補繳裁判費,逾期迄未補正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 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