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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14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488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近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 4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聲字第37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 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 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7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 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 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