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即被
上訴人 建豐通運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文淵
上列
聲請人因與
上訴人蕭廖幸子等間請求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本院109 年度
台上字第232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