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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16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佣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60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群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吳錦龍、曾傳育間請求給付佣金 等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14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金 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