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761號
聲 請 人 郭福榮
上列
聲請人因與統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
聲請
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本院裁定( 110
年度台聲字第820 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
暨選任
律師
為其訴訟
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或因無資力委
任
訴訟代理人而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
,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或委任訴訟代理人之事由,應提出可
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820號裁定聲請再審,向本
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惟未提出可使法院
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