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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17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761號 聲 請 人 郭福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統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本院裁定( 110 年度台聲字第820 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 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或因無資力委 任訴訟代理人而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 ,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或委任訴訟代理人之事由,應提出可 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820號裁定聲請再審,向本 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可使法院 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