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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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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18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土地等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856號 聲 請 人 鉅宇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劍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 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本院裁定( 110年度台聲 字第61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者 ,並應依同法第 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6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 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 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27日送達 ,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 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