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856號
聲 請 人 鉅宇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劍佑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
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本院裁定( 110年度台聲
字第61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
項規定預納
裁判費;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者
,並應依同法第 507條
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6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
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
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27日送達
,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