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883號
聲 請 人 郭福榮
上列
聲請人因與統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
聲請
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月31日本院裁定(109
年度台抗字第14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
規定,應於3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
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
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
民國109 年2月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
自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扣除
在途期間7日,算至同年3月16日(原
應於同年月15日,當日為例假日)止,即告屆滿,
乃聲請人遲至
同年12月3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李 媛 媛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