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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18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885號 聲 請 人 郭福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統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本院裁定(109 年度台抗字第135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 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 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經 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以110年度台聲字第819號裁定予以駁回 ,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 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 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 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李 媛 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