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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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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19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951號 聲 請 人 膺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永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 原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本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6號、105年度台上字第820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7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99號),聲請核定 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