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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20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078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順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璉嶸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 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22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