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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2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143號 聲 請 人 黃清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穩建股份有限公司、郭敬恩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0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745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王 金 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