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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2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181號 聲 請 人 郭福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統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5 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82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82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其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 ,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1761 號 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7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 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 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