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96號
聲 請 人 貝克西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若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間請
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107年度
台上字第1824號、110年度台上
字第200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理 由
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下稱臺大雲林分院)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前對於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40號第二審判
決,提起
上訴,經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824號(下稱第1824號
)判決廢棄發回。臺南高分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更審判決
聲請人勝訴後,臺大雲林分院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
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2009號(下稱第2009號)裁定
駁回,已告確
定。
上開第1824號、第2009號等2 件,均經聲請人委任張立宇律
師為其
訴訟代理人,有卷附民事委任書
可稽,則聲請人聲請核定
前開2 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
自無不合,應予核定為新臺幣五萬
元。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黃 麟 倫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