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733號
聲 請 人 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李興
上列
聲請人因與陳正順等間請求
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
0年4月28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
台上字第1225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
律師為
訴
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
準用第466條之1第
1 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本件聲請人對於
其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2
5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
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提出
委任狀,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10年8月1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
足稽。茲已逾期,
迄未據補
正,其聲請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