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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27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回復原狀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733號 聲 請 人 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李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正順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 0年4月28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上字第1225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訴 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 1 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 其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2 5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 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提出委任狀,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10年8月1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期,未據補 正,其聲請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