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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28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824號 聲 請 人 昕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桂梅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2164號),聲請核定第三 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泰公司)間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返還本票事件,聲請人前對於臺灣高 等法院(下稱臺高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4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2164號(下稱第2164號)判決廢 棄發回。臺高院 10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8號更審判決聲請人勝訴 後,宏泰公司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 110年度台上 字第2220號裁定駁回,已告確定。上開第2164號判決,經聲請人 委任張雙華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有卷附民事委任書可稽,則聲 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自無不合,應予核定為新臺幣 3 萬元。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黃 麟 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