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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29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一、台 聖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新竹市警察局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再審之訴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940號 聲 請 人 聖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建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市警察局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08年度重 上字第112號)、107年12月14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105 年 度重訴字第196 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 ,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定有明文。 則對於本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第三審上訴之裁定,及下級審確定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自無從由本院合併管轄。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對於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號確定裁定(下稱 185號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12號判決(下稱 112號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6 號判決(下稱196號判決 ),合併聲請再審及提起再審之訴,就112號判決及196號判決部 分,依第499條第1項前段規定,專屬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 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至聲請人對本院 185號裁 定聲請再審部分,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黃 麟 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