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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3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125號 聲 請 人 張潮鐘 上列聲請人因與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本院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25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 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0 年度 台抗字第250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 110年8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雖 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 110年度台聲 字第2453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亦於 110年10月15日寄存送達 於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八堵分駐所,亦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 聲請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補正,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