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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3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133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本院裁定(110年度 台抗字第102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 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 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 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 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聲請 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28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 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 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