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33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清償借款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314號 聲 請 人 台北意露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紫媛 上列聲請人因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937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 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 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 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 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 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3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 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 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