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聲字第 3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331號 聲 請 人 孫逸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椿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天主教主徒會間請求返還所有物 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 109年度重上字第526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 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 4 條規定甚明。又當事人在下級審曾經繳納裁判費,於訴訟進 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不得遽聲請救助。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26號判決不服 ,提起第三審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謂:伊因相對人 之惡意騷擾致營收逐漸下降,相對人又單方任意終止契約,使 伊受有無法回收成本之鉅額損失;且近年因疫情影響,營收更 顯下滑,並提出民國109 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利事業所 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及資產負債表等件,以為釋明。惟聲請人於 109年6月5 日猶委任律師楊灶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同年月22 日仍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萬9232元,有委任狀及款 項收據在卷可稽。其委任律師及繳納裁判費均在該所稱經濟情 況惡化期間,是其提出上開文書,仍不足以釋明於訴訟進行中 ,其經濟狀況有重大變遷,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自無由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